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预备项目。
立法审议项目应当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未能按时提请审议的,提案人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并说明情况。
立法预备项目,条件成熟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根据工作需要和各方面意见,法规案的提出机关可以对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调整建议,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在办理代表议案过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专门委员会)认为议案应当作为法规案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可以对年度立法计划提出调整建议,经法制委员会审议后提请主任会议决定。
年度立法计划依照前两款规定进行调整后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