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条 立法规划制定后,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立法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