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7-01-19 共 85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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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第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本市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法规),批准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其他相关立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 第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第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 第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法律的规定,行使地方立法权。 涉及本市改革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特别重大...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八条 根据本市实际需要,在每届第一年度上半年编制本届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编制年度立法计划。 编... 第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拟订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拟订... 第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条 立法规划制定后,主任会议可以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对立法规划进行部分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一条 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分为立法审议项目和立法预备项目。 立法审议项目应当按计划提请市人民代表... 第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由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起草,可以... 第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法规草案,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对法规草案规范的主要问题进行论证。法... 第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四条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 第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五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起草的法规草案,涉及行政管理事项的,应当征求市... 第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六条 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完成协调工... 第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规案,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 第十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八条 提出法规案,应当同时提出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规的,还应当提... 第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九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提案人提供的参阅资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市人...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 第二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经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二十日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表。 第二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市人大常委会或者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 第二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五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 第二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六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必要时,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会议,就法规案中的... 第二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七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 第二十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八条 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大常委会...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 第三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提出,并应当提交法...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第三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二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 第四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 第四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三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规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主任会议报告。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 第四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五条 法规案有关问题专业性较强,需要进行可行性评价的,应当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专家、部门和市...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 第四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七条 拟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法规案,在法制委员会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前,市人大专门委员... 第四十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八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当说明理由,经主任...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 第五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前,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书面提出对表...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时,有修正案的,先审议、表决修正案。 对法规草案... 第五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一并提出法规案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合并...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五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五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依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五十六条 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机关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五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 第五十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五十八条 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经市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审查即交付表决。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五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五十九条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批准决定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市... 第六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六十条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和施行时间;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或者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统一...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一)法规某些条文规定...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法规解释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提请法制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 第七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七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在审议法规解释草案时,发现需要对被提请解释的法规进行修改的,经主任会议决定,终止法规解释... 第七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提出的法规解释要求如不属于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作为法规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市人... 第七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七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的法规解释应当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第七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七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的法规解释同法规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第七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五条 交付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可以按照本条例规定...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市... 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七条 法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 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法规清理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法律、行政法... 第七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组织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对法规进行清理并提出意见,也可... 第八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修改和废止的报批程序,适用本条例第五章的规定。 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分条文被修改和废止的... 第八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一条 负责法规案的立项、起草、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备案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有关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有关...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法规案,包括制定、修改、废止法规的议案。 第八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 第八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市政府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依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市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依照《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 第八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