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四条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前参与起草法规草案的调研论证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