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二条 法规草案由有权提出法规案的机关、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起草,可以自行组织起草,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单位和组织起草。
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由市人民政府提出议案的法规草案,涉及两个以上行政主管部门的,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
专业性较强的法规草案,可以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工作,或者委托有关专家、教学科研单位、社会组织起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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