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二章 立法规划、计划的制定和法规案起草 第十六条 法规案在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前,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完成协调工作:
(一)对市级部门所属单位的不同意见,由该部门组织协调;
(二)对市级有关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国家机关的不同意见,属行政管理范围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
(三)对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不同意见,由主任会议组织协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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