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七十一条 提出的法规解释要求如不属于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作为法规询问,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予以书面答复,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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