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九条 法规解释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进行审议、修改,提出法规解释草案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