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法规解释草案,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研究拟订,提请法制委员会审议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