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解释:
(一)法规某些条文规定比较原则,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规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规依据的;
(三)在适用法规的过程中对某些条款的理解产生较大意见分歧,需要进一步阐明立法原意的;
(四)其他情况需要进一步明确立法原意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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