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或者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按照统一格式,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分别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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