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三条 法规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通过时间和施行时间;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公告应当载明制定机关、批准机关、通过时间、批准时间和施行时间。
需要公民普遍承担义务的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一般应当在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三十日后施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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