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分别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重庆日报》和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众信息网上刊登。在市人大常委会公报上刊登的法规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