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六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六十条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交付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前,报请机关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并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后,审查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