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二条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经批准后,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并及时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公众信息网上刊登。在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上刊登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为标准文本。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