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规的解释权属于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