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六章 公布、备案和解释 第六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区县(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书面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解释法规的要求。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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