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一条 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三十日前提出,并应当提交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等有关资料。
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交的法规案,一般不列入该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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