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三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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