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二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七日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前,应当对法规案进行研究,参加有关的调查研究,准备审议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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