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