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九条 主任会议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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