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一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由分组会议进行初步审议。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审议意见,应当印发全体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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