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第三次审议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第二次修改稿进行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