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七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的报告中予以说明。对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反馈。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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