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九条 法规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暂不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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