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分组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和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