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三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次审议即交付表决的法规案,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本次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