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安排必要的时间,保证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发表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法规案,应当邀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列席会议、发表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