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二条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