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四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实地考察等多种形式。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