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六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将法规草案及其起草、修改的说明公布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三十日。但是经主任会议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