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法规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法规规定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