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地方立法应当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坚持立法公开,保障公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