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