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五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五十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应当审查其是否违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是否违背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出的规定。对不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应当予以批准;对违背上述原则和规定的,不予批准,发回报请机关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