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五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五章 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程序 第五十六条 报请批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请机关应当提交书面报告、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文本及其说明和必要的资料。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
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再决定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