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六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六条 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组织对有关法规或者法规中有关规定进行立法后评估。评估情况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