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四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法规案,在列入会议议程前,提案人可以撤回。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