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七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七条 法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对专门事项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自法规施行之日起一年内作出规定,法规对配套规定制定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配套规定制定后,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有关国家机关未能在期限内作出配套的具体规定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说明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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