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八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应当组织法规清理工作: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进行清理的;
(二)国家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律、行政法规,涉及较多法规,需要进行清理的;
(三)因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多法规存在明显不适应情形,需要进行清理的;
(四)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进行清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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