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前,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并印发表决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