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时,有修正案的,先审议、表决修正案。
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及其修正案和有重大争议的条款,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对法规草案表决稿中有重大争议的条款,主任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可以决定将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单独表决。
单独表决的条款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后,主任会议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可以决定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也可以决定暂不交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或者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法规草案表决稿及其修正案和有重大争议的条款,由市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