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二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在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全体会议表决前,书面提出对表决稿的修正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不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应当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并向提出修正案的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说明。
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依据和理由等。
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的修正案,应当写明修正的条款、依据和理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