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十条 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进行修改,提出法规草案修改情况的报告和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