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九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十九条 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规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