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八十一条 负责法规案的立项、起草、提出、审议、表决、公布、备案等工作的有关单位,应当做好有关档案的收集和整理工作。
有关单位应当自法规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收集和整理的档案移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归档。
有关单位应当自法规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收集和整理的档案移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