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三条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由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