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八章 附 则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7年2月1日起施行。1999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2001年1月1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地方立法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7-01-1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