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重庆市地方立法条例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依照前款规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依照前款规定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进行审议后,应当向主席团提出审议意见,并印发会议。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法规案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